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7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细化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的管理规定。 《细则》对社会类保租房的房源归集和发布、租赁备案、承租条件核查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 在租金方面,《细则》中落实《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的要求,明确社会类保租房的平均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租金,运营管理单位可按年度调整租金,并需通过市租赁平台重新备案。 为规范社会类保租房出租运营,《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保租房对外出租的前置要求。一方面,对深圳市认定办法规定的新建项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等新增房源项目作为社会类保租房的,应当在录入房源信息后首次对外出租前完成租金备案。另一方面,运营管理单位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步通过市租赁平台发布,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非促销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并标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租赁管理方面,《细则》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及时更新房源信息、接受资金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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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推出保租房新规
租金不高于市场价的90%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7月26日
版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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