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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租房

房源纳保后可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10月11日        版次:03    作者:

     深圳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图源: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完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认定机制和支持措施。

  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深圳市存量商务公寓、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存在一定压力,客观上也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提供了可行渠道。将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保租房,一方面可以推进深圳市保租房建设筹集目标顺利完成,另一方面还可以助力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

  如何申请纳保?《通知》明确,公寓类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将房源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同时,申请人需提交包括项目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资料和房源信息材料。经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进行核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满足条件的项目提请区政府认定,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

  此外,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项目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剩余期限。

  为鼓励社会主体将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通知》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的支持措施:一是对实行商用水电气价格的商务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后,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向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二是房源纳保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三是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