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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出台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12月24日        版次:04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陈小珊报道:近日,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条例》不分章节,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务实管用,共设27条,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村(居)委会职责,并明确建立举报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等内容。

  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等。

  在装修垃圾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区分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对物业服务人赋予建立台账的义务,以期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装修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破解装修垃圾管理难题。例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在新闻发布会上,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越表示,《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补齐了清远市城市基层治理短板。此前清远市已经出台《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将助力解决城乡垃圾管理的遗留问题,有利于城乡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质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