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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3月15日起施行,国家林草局表示——

全面实行古树名木挂牌保护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5年02月21日        版次:01    作者:

      

  生长在茂名市贡园里的千年荔枝树 刘丽莎 摄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近日,国家林草局就《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林草局生态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司长张利明在会上介绍了《条例》制度设计的原则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据悉,《条例》于今年1月25日公布,自3月15日起施行。

  张利明介绍,《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保护第一,全链条、全方位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为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创造了法治条件。一方面,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全面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此外,《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还坚持分级分类、合理利用、文化传承。

  张利明表示,下一步将出台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配套政策制度,深入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试点;建立分级保护巡查制度;启动开展第三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全面实行挂牌保护;探索建立古树名木保险制度。

  据悉,《条例》精准界定了古树名木概念,明确古树指树龄100年以上树木(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树木除外),名木指具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同时,依树龄对古树分级保护:500年以上为一级,300-500年为二级,100-300年为三级,名木均为一级保护。

  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系中,《条例》明确全国绿化委员会统筹领导全国工作,国务院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其他部门协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协助,形成全方位责任体系。根据《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一次全国普查,地方适时补充调查。

  在古树名木的养护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并签协议、提供指导培训。严禁采伐古树名木,特殊紧急情况采伐需严格报告。古树名木原则原地保护,特殊情况移植时,建设单位要申请并提交方案,获批后实施,还明确不同情形下移植和养护费用承担主体。

  《条例》还明确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包括买卖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破坏树体及在保护范围内违规活动等。对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责令停止、补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鼓励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在不损害其及生长环境前提下,可开展科研、文化挖掘、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等活动,推动保护与利用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