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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购买现售住房可用公积金支付首期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6年03月20日        版次:07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3月13日起,清远市民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

  今年以来,清远已推出一系列公积金优化举措,包括提高贷款额度、取消异地户籍限制、提高提取频次等。此次《通知》再次加大力度,明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值得注意的是,已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的缴存人,不得再申请该房屋的购房首期款提取业务,可在该房屋偿还1期购房按揭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开通按揭购房约定提取业务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此外,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现售商品住房首期款,须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按规定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买受人应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60日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逾期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资金全额原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