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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出台

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分区管控农房建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6年03月31日        版次:03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陈小珊报道: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农民安居房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办法》自2026年3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3月23日。

  《办法》明确,农房建设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一户”的认定以户籍为基准,子女年满18周岁前,与父母共同为一户;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为一户;结婚后,夫妻双方为一户。“一宅”则指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批准用地面积的4倍。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及因“村改居”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也纳入“一户一宅”核算范围。《办法》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办法》提出,各镇街应当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禁建区原则上包括市镇中心区、重点土地收储整备区、近期计划实施拆迁型城市更新项目等需要节约集约用地的片区,原则上禁止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限建区原则上为目前实施拆迁型城市更新条件尚不成熟、但未来具备实施拆迁型城市更新潜力的区域,只允许经批准改建或重建农房;可建区为除禁建区和限建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允许经批准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

  在建设标准和风貌管控上,《办法》规定,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拟建批准用地红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

  《办法》还允许通过自愿联合的方式,利用现有相邻宅基地共同建设联户农房。参与联户农房建设的原则上不超过3户,每户原则上只允许参与一次联户农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