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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整治出租屋水电费乱象

加收水电费最高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6年08月28日        版次:01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薛睿报道: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3日。《草案》明确,代收费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若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明确水电费用计算规则

  

  根据《草案》,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抄表时间、计费周期应当与供水供电企业保持一致,退租时不满计费周期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计费。

  《草案》第三条明确了水电费用单价的不同计算方式: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

  对于水电使用数量的计算,《草案》第四条提出,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此外,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承租人对分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且与代收费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加收水电费用将被重罚

  

  《草案》规定,代收费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草案》,加收或变相加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水电费用单价;超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情形。

  《草案》明确,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移动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9月23日前通过广州市人大官网填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