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两年后被查出是假药,这“锅”算谁的
2018年10月,天某药店从扬某药业公司处采购了一批药品,其中包括生产批号为180301的砂仁500克。然而,2020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天某药店在售的药品进行抽查时却发现这批砂仁是假药。天某药店因此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要求停业整顿并罚款。2021年4月,天某药店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了全部款项。
事后,天某药店与扬某药业公司就分担罚款事宜进行协商,天某药店认为扬某药业公司应向其赔偿罚款造成的全部损失。扬某药业公司不同意,该公司认为,作为合法经营的企业,他们具备药品经营的相关证书,且进货渠道合法合规,不存在经营假药的行为。且被查处的药品仅500克的砂仁经过两年后仍有存货,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天某药店存在串货调包的行为。药店一怒之下将供货方告上了法庭。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天某药店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应由天某药店、扬某药业公司各承担50%,并驳回天某药店其他诉讼请求。天某药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天某药店向扬某药业公司采购砂仁产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诚信履行。扬某药业公司供应的砂仁产品经检验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品种,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因此扬某药业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天某药店销售扬某药业公司供应的假冒砂仁产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销售假药,进而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扬某药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时也指出,该批砂仁的形状、尺寸、颜色、疏生短柔刺、气微、味淡等性状可以通过感官大致判断,天某药店作为药品销售企业,进货时并无认真查验即收货上架销售,对于造成的损失也负有相当过错。(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