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驳回 2022年12月11日  

  ●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可指定车位吗?

  近年来,不少楼盘都提供买房送停车位的优惠。王先生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楼盘的房屋,也享受了这样的优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王先生和房产公司还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基于王先生购买房屋,某房产公司同意提供小区内1个车位给王先生使用,车位先到先占,使用期限50年。

  入住后,王先生发现小区车位分为产权车位和机械车位,现阶段业主能使用的车位大部分属于机械车位,但他所购的商品楼房对应的地下车位无机械车位,他觉得房地产公司应该向他交付普通的产权车位。但房地产公司却表示,小区产权车位均用于出售,机械车位用于出租或赠送,未约定车位必须位于王先生所购商品房所在楼栋。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光华表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开发商提供涉案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供业主使用,因此开发商选择向业主交付小区内的机械车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要求开发商必须交付其商品房楼栋所对应的地下的一个产权车位,欠缺合同依据,因此其请求未得到支持。(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