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张雅慧报道 广州一租客刘女士在出租屋内摔倒骨折,起诉房东索赔105899元,房东是否要赔偿?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判,房东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万余元。
张先生在宅基地上自建了一栋8层楼房用于出租,其中7楼06房出租给刘女士,租金为600元/月。后来张先生因7楼06房需要装修,让刘女士搬迁至同栋8楼06房,并拆除了7楼通往8楼的楼梯扶手,但未设置警示牌。某日,刘女士出门上班,不慎从8楼摔至7楼。经诊断,刘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开放性尺骨桡骨骨折、开放性前臂损伤、面部挫伤。刘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涉案出租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标准,拆除楼梯扶手,且未设置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至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其合理费用105899元。
经办法官来到现场勘查发现该房屋一至七楼楼梯基本一致,跨步高度约160mm,跨步宽度约275mm;七楼至八楼楼梯狭窄陡峭,跨步高度约170mm,跨步宽度约190mm,步阶短窄只及成年男性脚长一半。而楼梯两侧均为墙面,其中一侧墙面上安装有不锈钢扶手,但事故发生时七楼至八楼的楼梯扶手被张先生拆除。
基于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2919元。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