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 2023年07月29日  

  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日前,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至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餐饮行业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单位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条例》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为解决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部门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监督管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为及时启动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度,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详细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