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
经我局核查,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详见附件)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第三十二条及《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557号)第一条等有关规定,未将其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我局已向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发出《行政决定书》,责令限期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行政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书》的义务。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向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作出《催告函》,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EMS)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4楼,联系电话:83636625)办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单位一览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