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未给幼子留份额
●法院认定相应部分无效
2019年11月,丘某因病去世。其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其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丰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就此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根据“必留份”制度,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丘某将其主要遗产指定由父亲继承,而丘某父母除丘某外,另有其他子女可以履行赡养义务,丘某母亲每月也有养老保险金,两人有足够生活来源,故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霖既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丘某父母的养老利益。(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