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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新快报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个案件,原告为“网络倒爷”做买手,因“倒爷”没有支付货款,原告钱货两空之下起诉电商平台,声称没有收到货,要求电商平台退款并且赔偿。法院最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订单显示配送完成 买家却称“没收到货” 2019年2月11日,陈丽丽(化名)通过某电商平台自营商城购买了2罐“某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并支付货款346元,收货地址为浙江安居小区15栋308。 同年2月15日,物流信息显示案涉商品已完成配送。但陈丽丽表示,其一直未收到案涉商品且未收到任何快递通知。沟通无果后,陈丽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平台退还货款346元,并按三倍价款赔偿1038元。 某电商平台则表示,陈丽丽实为案外人周明(化名)组织的买手。2019年2月10日至12日,陈丽丽根据周明的指示分6笔订单(包含案涉订单)购买了该平台自营商城的“某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3段”共30罐,案涉商品的实际收货人为周明。因周明的上家未向其支付货款,导致周明无法向陈丽丽支付足额款项。钱货两空的陈丽丽遂以“未收到货”为由起诉某电商平台,欲收回损失的货款。此外,经查证,陈丽丽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为虚拟地址,该小区并无15栋。 法院:原告系买手 货物已由案外人领取 经法院查明,案涉品牌3段奶粉适用于1周岁以上婴幼儿,4段奶粉适用于2周岁以上婴幼儿。陈丽丽在其女儿满2周岁后购买了大量案涉品牌3段奶粉,且收货地址均为不存在的虚拟地址,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物习惯。 由于陈丽丽无法对该购物行为进行合理解释,结合某电商平台提供的生效判决、订单信息、诉讼情况等证据,法院认定陈丽丽系案外人周明组织的买手。故在案涉订单已实际配送,奶粉已由案外人周明实际领取的情况下,陈丽丽以未收到案涉商品为由要求某电商平台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丽丽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陈丽丽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