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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选点无需“先小后大” 还增加中医定点

来源:新快报     2022年11月11日        版次:A06    作者:麦婉诗

  广州市医保和生育保险多项新规公开征求意见,拟下月起实施

  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将于下月起施行,为了配合上述规定的实施,广州市医疗保障局于近日发布多份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整合现行有效的就医管理规定,优化了门诊选点就医管理,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政策和缴费基数、筹资标准政策。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并将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同步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快报记者 麦婉诗

  优化了门诊选点就医管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全面梳理广州市现行有效的就医管理政策规定,将其他文件所规定的就医管理相关内容予以整合,将现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相关普通门诊选点规定和“互联网+”复诊相关就医规定写入。

  《办法》优化了门诊选点就医管理,取消现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需先选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再选其他医疗机构的选点规定,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同时,根据门诊共济保障实施要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原可选择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机构的基础上,增加选定1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允许持外配处方到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此外,《办法》还参照原医保医联体医疗费用付费的有关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医保医联体内实行统一选点就医,支持医联体的发展。同时,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时限从1年延长至3年,实现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申请报销时限规定相一致。

  拟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市医保局同步发布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主要对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内容进行修订。

  《通知》提出拟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拟将参保人员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与现行政策比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职工分别降低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30元、60元、120元。

  《通知》提高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退休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提高5个百分点。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至65%、70%(原未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将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8%。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度限额约为8600元,比现行年累加额度提高50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约为11500元,比现行累加额度(300×12=3600)高7900元。

  《通知》微调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参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调整情况,将其他医疗机构一类门特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