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起诉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很多群众打官司时或许有此疑问:立案时是否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之所以有此疑问,是因为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较难准确获得。有网友为此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反映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此作出了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网友“大树”的相关一疑问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还表示,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