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意见》共10条,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受访专家表示,与以往一些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等犯罪后只被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的做法相比,《意见》针对实践中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情形,明确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对上述人员判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的禁止令,念好师德师风建设的“紧箍咒”。
用足禁止令制度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介绍《意见》制定背景时说,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37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62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该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37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因此,《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38条第二款、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实践中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法院应当对上述人员判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的禁止令,用足禁止令的制度优势,这比刑法第37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凸显了对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基本立场,也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上述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意见执行
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田相夏认为,《意见》更加明确了刑法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强化了问题导向,回应了实践中的操作难题,打通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的隔阂,坚持了更加彻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