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该硬的不只有“事后重罚” 2023年07月18日 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朱昌俊

  □朱昌俊

  

  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全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月底,山西省忻州市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媒体曝出,2007年至2022年至少瞒报17名矿工死亡。涉事企业瞒报安全事故数量之多,瞒报持续时间之长,涉及的死亡人数之多,令人震惊,相关报道也立即在网络刷屏。随后,山西官方回应称,已将事件调查处置提级办理,成立了省级调查组。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山西出台专门的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可看作是该报道所引发的后续回应之一,也反映出当地对遏制瞒报的重视态度。

  不过,结合已有的相关国家规定和法律来看,这份《办法》中很多看似“重磅”的措施,其实很难说有多少真正的增量。比如,被媒体广泛关注的“企业瞒报最高罚500万”这一内容,其实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如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相关制度都已比较完善了。就此而言,该《办法》固然体现了当地遏制瞒报的决心,但规定本身并无甚新意,到底能带来多大的震慑力和治理效果,尚需要观察。

  山西作为资源大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压力一直不算小。理论上,当地在这方面应该也相对有更多的经验和成熟的机制。但正如此次媒体的爆料所反映出的,对于瞒报依然不可掉以轻心。而这次出台的相关办法并无多少真正“亮点”,或也揭示出长期以来的一种治理困境——防范瞒报,除了重视提高事后的惩戒力度,是否也该更加重视织密事前和事中的安全把关和监管体系?

  应该看到,提升瞒报成本,虽然是遏制瞒报的重要一环,但如果只是过于强调事后的惩戒,而在日常的瞒报排查和安全监管中不能有效压缩瞒报得逞以及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可能产生一种“反作用”,那就是企业可能有更多的动力去花心思瞒报,让瞒报变得更隐蔽。事实上,这次媒体报道揭露的诸多瞒报案例都体现出一个重要特点,即企业为了躲避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宁愿“高价”赔偿家属,以达到瞒报的目的。毕竟,对某些涉事矿企来说,相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瞒报带来的“收益”大概率更高。因此,事前、事中的安全监管跟不上,企业永远就会在瞒报与担责之间精心“算计”,从而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必须正视的一点是,当我们讨论如何遏制瞒报时,有必要把视线前移一步,即看到瞒报的多发背后实际对应的是安全事故的多发。也就是说,要为瞒报釜底抽薪,还是得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几率。如果安全生产事故数量不能被有效压缩,瞒报自然无法彻底“斩草除根”。这其实就回到了问题的源头——如何压实常规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倒逼企业提升规范操作意识和安全保障投入?应该说,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了更成熟的条件。比如,有的地方露天生产矿山全部实现远程视频实时监控,并与监管部门共享。这种情况下,不仅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变得更强,事故瞒报的空间也更小了。

  治理现代化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更加体现源头治理能力,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协调推进和全过程监管,以达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无论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率,还是有效遏制瞒报,都应该要跳出对事后惩戒的过度依赖,而忽视治理关口的前移。当前夏季正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尤其要把事故预防放在突出位置。(作者是资深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