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文龙
蛋糕店员工刚买的苹果手机不慎遗失,联系上拾得人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手机。然而,对方却要求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蛋糕店员工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拾得人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
捡到手机不还,并索要高价“辛苦费”,算是一个老戏码了。对于很多丢失手机的人来说,手机的价值不仅仅是指它的原始售价,还包括手机里的照片、文件、聊天记录等文件和数据。所以,只要拾得人要价不至于太过离谱,失主一般都愿意花钱要回自己的手机及数据。有时候,那些手机里的记忆远比手机价格重要,比如今年3月份,一名游客乘车时不慎遗失手机,手机里还存有去世男友的视频及照片,游客称,一旦手机刷机,“相当于要了我的命”,这就是数据的价值。
从法律上说,丢失的手机属于遗失物,民法典设计了一套关于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拾得人的义务及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权利人既应为好心人支付必要费用,以此在全社会弘扬拾金不昧精神,亦应该遵守自己的承诺,兑现悬赏公告写明的酬金。同时,一旦好心人起了歹念变成了“黑心人”,则失去所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次新闻报道中,法院判决拾得人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依据的便是上述法条。从类似案例的司法裁判来说,只要失主能够举证手机遗失与拾得人捡到手机的机会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一般都能胜诉。只是,由于诉讼的时间、金钱、精力成本较大,实践中可能有更多的案例走不到诉讼阶段。就已有判决而言,部分法官会认为手机数据文件较难用金钱衡量,因此裁判的赔偿金距权利人期望的数额相差较大。例如在河南省高院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拾得人捡到手机拒不返还,直到权利人起诉才将手机返还,而当权利人拿到手机后,发现手机被刷机,电话卡、手机文件等丢失。于是权利人要求拾得人赔偿相关损失1000元,最终法院酌定拾得人赔偿300元。
对于权利人来说,有一种方式可以使恶意拾得人感受到痛感,那就是在提起诉讼时,在诉讼请求部分除了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外,一并提出要求恶意拾得人承担误工费损失。从多个法院的判例来看,误工费能够得到支持,并且金额还不少,例如在北京市一中院的裁判中,法院酌定一部原价2799元的手机折价后金额为2500元,同时拾得人须赔偿权利人误工费等费用损失1100元。所以,如果权利人打算走诉讼途径,同时提出误工费赔偿是维护自身权利很重要的一种方式。
在现今这个智能手机遍地的时代,拾得人应该明白“差不多得了”的道理。捡到一台手机,没有密码约等于板砖,倒不如与失主沟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位,尽管社会并不提倡这种做法。值得思考的是,当社会每个人都对私下议价嗤之以鼻时,却很难想到另一个有效的办法介入。除了诉诸公权力的路径依赖之外,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还需要从细微处做起,从急他人丢手机之所急做起。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何顺利要回遗失的手机,是个社会性问题。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