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军良代理律师刘长: 拐卖儿童罪最高可定死刑 2026年03月22日 律师观点 张璐瑶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是“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俗称“梅姨案”)被害人申聪的父母申军良、于晓莉所委托的律师,他得知“梅姨”落网的消息后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采访。

  刘长表示,根据目前警方发布的信息,谢某某对其贩卖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办案机关倾向于其是实施了拐卖儿童行为当中(即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贩卖”行为。因此,“梅姨”将会面临拐卖儿童罪的指控。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法定刑最高可以为死刑。

  此前,张维平曾供述称,其每次拐到小孩后,均与“梅姨”联系,由“梅姨”帮忙寻找下家,并且多次随同“梅姨”到出卖地进行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1条之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梅姨”的行为,至少可以认定为该《意见》第21条当中的“其他帮助”,其本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至于其在共同犯罪当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具体的刑罚,仍然要根据其到案后办案机关所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判断。

  根据此前警方公布的信息,2017年时,“梅姨”年龄65岁左右,推算下来,现在应该已经70多岁,其年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吗?对此,刘长表示,我国刑法有着“矜老恤幼”的理念。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以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规定应当是指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梅姨”行为时的年龄需经办案机关进一步查证。

  由于拐卖儿童犯罪是故意犯罪,如果“梅姨”最终被认定为构成拐卖儿童犯罪、且行为时已超过七十五周岁,其仍然应当承担完整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会将其年龄与其行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但并非一定要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如果“梅姨”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