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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的若干情形,如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行政执法活动。 《意见》明确公证参与的相关流程。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公证活动结束后,公证机构除依法出具公证文书外,还应附上现场音像记录,一并交行政执法主体留存备查。 《意见》还强调,公证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公证,应当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或替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案卷信息等。 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赵仕瑞告诉记者,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能有效防范行政执法争议,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