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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发热咳嗽类药 须实名登记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2月10日        版次:A04    栏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别报道    作者:陈泽云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泽云报道:9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该通知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这意味着,市民近段时间前往药店购买发烧咳嗽等相关药物,须进行实名登记。

  通知要求,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医疗保障局。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二)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零售药店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针对止咳退热药线上订单,药监局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通知指出,对于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记者获悉,目前广州多家连锁药店已接到通知并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