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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地如何落实民法典对制度建设的新要求?指导意见来了——

贯彻实施民法典有“指南” 行政机关可“快速入座”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10月28日        版次:A03    栏目:    作者:王楠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楠、通讯员粤司宣报道: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梳理了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机关的制度事项85项、民法典规定由国家立法(地方无权创设)的事项138项,以及常见的、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制度事项107项,对各地政府和部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热点关切作出回应,打出广东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系列“组合拳”的又一记“重拳”。

  《意见》梳理出民法典涉及行政机关的85个制度事项,逐一列明民法典条文、职责承担部门和相关职责依据,进一步“讲清楚”行政机关与民法典的关系,便于今后各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快速入座”,切实把民法典作为日常履职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意见》梳理出民法典明确由国家立法的138个制度事项,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出台有关制度文件过程中,对于上述制度事项不能作出创设性规定,确保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地方民事制度的权力边界。

  为防止各地各部门出台的制度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意见》结合有关工作实际,从民法典中梳理出地方制度文件常见的、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107个制度事项,对其中的主要制度变动进行了阐释,并列举了地方制度文件可能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若干情形和相关示例,供各地各部门在起草、审核、清理制度文件时参考,也可作为日常开展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的参考。

  同时,《意见》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立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办事指南等方式,建立健全有利于履行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配套制度或者工作机制,防止民法典全面实施后在具体履职环节出现制度空白。《意见》还明确各地各部门起草制度文件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应当听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机构严格把关。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紧开展涉及民法典的制度清理,梳理和查找违反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侵害民事合法权益的制度情形,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