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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岳法报道:29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妨害公务罪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政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今年1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民警和辅警按照交警大队的勤务安排,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解放中路等路段巡逻执勤。下午4时许,被告人梁某政违反广州市区摩托车禁行的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上述路段,执勤辅警截停被告人对其进行劝阻,同时通过对讲机向执勤民警报告情况。 被告人拒不配合,挥拳连续击打辅警的头部,致其倒地后继续实施殴打,并用摩托车头盔连续猛烈击打其头部、背部,随后伺机驾车逃离时将辅警拖拽前行数米,致执勤辅警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执勤辅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政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梁某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梁某政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广州市区摩托车禁行规定,在交警支队辅警执法时拒不配合,使用拳头、头盔连续多次暴力击打执法人员头部、背部,至执法人员倒地后仍不停手,还试图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将执法人员拖拽着前行数米。从现场视频可以清晰看到,其完全不顾现场群众劝阻,连续大力殴打执法人员,造成了恶劣影响。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但综合考虑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情、被告人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恶劣以及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冲击和破坏,遂在三年以下法定量刑档内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一审判决。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该法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3月1日之后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将适用新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分别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