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钟紫薇报道: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起涉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赔偿百万的诉请,法院认为该协议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5月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技公司)与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模具公司)建立散热片的长期采购合同关系,双方还签署了《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深圳科技公司向东莞模具公司购买的所有产品,后者不得提供给前者的竞业对象;若东莞模具公司违反协议相关约定,深圳科技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全部应付货款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双方合作期间,深圳科技公司发现东莞模具公司擅自与深圳另一家虚拟货币“矿机”厂商建立采购关系,遂于今年1月将东莞模具公司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东莞模具公司是在明知深圳科技公司购买用途的情况下,向其供应散热片等元件,用于组装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而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极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秩序。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故一审驳回深圳科技公司的诉请。 法官提醒 投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危害,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曾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等。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提醒相关投资交易风险。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认定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大,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警惕,抵制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诱惑,不参与有关虚拟货币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亦要远离类似本案的商业活动,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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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矿机”厂商告供应商违约
一审被驳回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6月21日
版次:A06
栏目:
作者:王雷、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