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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后——

首份“生前预嘱”公证书出炉 把握最后的体面尊严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7月08日        版次:A05    栏目:    作者:王楠、董柳

     首份证书 受访者供图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楠、董柳报道:7月5日,一份“生前预嘱”公证书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炉。当事人杜女士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后,成功尝到了经公证方式进行“生前预嘱”的“头啖汤”。

  “我有这个需求,也非常想亲身体验一下!”杜女士是一名家事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她一直非常关注“生前预嘱”方面的内容。公公的去世促使她下定决心办理“生前预嘱”公证。

  “当时,老人家已年近九十,全身的器官都开始出现衰竭。为了延长他的生命,家人选择了继续抢救。”公公在生命最后时刻浑身插满管子的场景,至今仍深深刺痛着杜女士。因此,当她得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今年6月23日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便立即向深圳公证处国投综合部部长、公证员刘穗梅咨询“生前预嘱”公证的办理事宜。

  “‘生前预嘱’指的是人们在头脑清醒时,对自己未来的医疗救治方案提前做的意愿安排。”刘穗梅向羊城晚报记者通俗地解释。

  据介绍,修订通过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7月5日,杜女士来到深圳公证处办理“生前预嘱”公证,提前约定了有关医疗救助的内容。填写申请表、录音、录像……一个多小时后,杜女士顺利拿到“生前预嘱”公证书,尝到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后通过公证方式进行“生前预嘱”的“头啖汤”。

  刘穗梅说,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前,“生前预嘱”实际上对医生或意定监护人等并不具备约束力,医生需根据自己的专业医学知识,遵守相应的医疗准则和行为准则等对病患的情况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实施及实施何种医疗措施,这很可能带来医学、法律或伦理道德上的难题和冲突。现在,市民可以通过办理“生前预嘱”公证来保留自己的真实意愿,提前设定监护人与亲属意见相左时的处理方案,将大大减少矛盾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