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始终鼓励广东大胆探索、大胆实践。”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0月视察广东时,以精练的语言道出了广东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独特地位。
在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试金石的破产法实施领域,广东大胆探索、大胆实践,扮演了“领头雁”角色。在20世纪90年代,广东即在破产审判领域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1993年,深圳中院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审判庭;1999年1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国投”)宣告破产,“广国投”破产清算案是我国第一宗财产上百亿、第一宗聘请国外中介机构参与、第一宗境外承认效力、创设破产制度最多的破产案。
时至今日,在优化营商环境最看重的“办理破产”指标方面,广东又处于全国领跑地位:2016年8月,全国首个高级法院层面破产审判庭落户广东;2019年1月、12月,深圳、广州相继在全国最早一批成立专门破产法庭;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先后产生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个人破产和解和个人破产清算案例;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深圳法院作为第一批跨境破产协作试点法院,为内地与香港法院开展跨境司法协助提供样本;广州法院“办理破产”指标排名全国第一,深圳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
十年里,广东法院探索用好“府院联动”、预重整、破产管理人等企业破产和重整制度,推动超过120家企业重整再生,“广国投”案历时19年实现债务百分之百清偿,德澳航空上市公司重整案仅用36天即批准重整计划。广东法院破产案件办理数、出清“僵尸企业”数、重整成功数、“执转破”案件数等均居全国首位。
“可以说,广东在破产法实施领域的经验独具特色,印记鲜明,具有时代的高度、历史的深度与未来的宽广度,已然形成中国破产法实施的‘广东模式’,将作为样板,对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记者。
在李曙光看来,广东的办理破产实践,不仅仅让破产法有“破”的功能,更让其发挥“立”的奇效。作为现代破产法的精髓,重整制度被广东法院高度重视,在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广东法院形成了一套独具一格、大胆创新的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