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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取保候审新规定

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9月22日        版次:A04    栏目: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剖析,并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后,于9月21日正式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指出:“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关于保证金的数额,《规定》指出,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