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黄彩华报道:男子黄某龙以食品过了保质期为由,要求店家退款并按十倍赔偿规定索赔千元,发起数十宗诉讼。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龙属于明知而故意购买,意图通过诉讼牟利,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记者还了解到,截至2022年11月,包括黄某龙在内,数名“打假人”向该院提起了共100多宗类似诉讼案。法院判决均要求店家退回购物价款,对“打假人”索要十倍赔偿的诉请均予以驳回。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了上述案例。 2022年1月,东莞市长安镇一家小百货店接到法院传票。男子黄某龙称在该店买到了一包售价5元的饼干,以保质期过期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店,要求退款并按十倍赔偿规定索赔千元。黄某龙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购买视频、案涉食品图片和付款记录。 店方认为,黄某龙并非正常消费者,而是事先故意将过期商品放到该店,再拍摄购买视频,并等到该店监控视频更新无法查看取证后,再恶意起诉索赔。案涉饼干的进货价是5.7元,但黄某龙支付金额是5元,不合常理。 经查,仅从2022年1月到4月,黄某龙以同一事由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向长安镇的商家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索赔案件就高达65宗,购买时间集中在2021年9月至10月。除了黄某龙外,还有数个“打假人”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各镇发起类似诉讼,总数超过百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方质疑买卖事实但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认定该店存在销售案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故对黄某龙诉请退还购物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黄某龙明知案涉食品已过期却仍购买,有违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故对其诉请千元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货店向黄某龙退还购物价款5元,驳回黄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龙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有悖诚信的“打假”牟利不应支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法官余忆频表示,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秩序,我国立法对经营者欺诈售假行为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系列案中,黄某龙在东莞市长安镇的多家商店内购买标识过保质期的产品,以同样方式取证,显然是明知案涉食品已经过期却仍购买,且在短时间内大量实施该行为后集中主张惩罚性赔偿,其与各商家之间的纠纷并非真正系因食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而系试图利用惩罚性赔偿立法规定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有悖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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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打假人”故意购买过期食品发起诉讼索赔
东莞法院:有违诚信 驳回诉请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12月29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王雷、黄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