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近日,重庆的冯女士称在九龙坡区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付完款还没把大米带出店外,店员此时发现大米已过期半个月,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结果被超市工作人员用铁锹打伤住进医院。店方称,冯女士为“职业打假人”,而打人者“有精神病”。2月20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对超市售卖过期大米一事立案调查。(2月20日极目新闻) 出售过期大米,要求退货不成持械打人,事后还放言称打人者“有精神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店方一连串卸责的举动显得格外刺眼。目前,监管部门已对超市售卖过期大米一事立案调查,当地警方也有必要对店方持械打人一事进行调查。 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越来越不受待见,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购买者仍然有权主张权利,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不同案情判决也不尽相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购买行为系以牟利为目的,购买者的诉求往往不易获得法院支持。 就本次事件而言,冯女士付完款就意味着交易已完成,冯女士有权带走大米,也有权以大米过期为由主张十倍赔偿,至于其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则另当别论。换言之,即使店方有证据证明冯女士系“职业打假人”,也应在接下来的诉讼环节中出示,从而说服法官,使对方败诉,而不是丧失理智持械打人。 出售过期大米本就有错,再动手打人无疑是错上加错,而且也使事件变了性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则构成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打人者“有精神病”也不能成为挡箭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若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事实上,在“职业打假”问题上,店方和冯女士也是各执一词。“一袋米是50斤,谁家会一次性买5袋?”店家由此认定冯女士系“职业打假人”,显然过于武断,即使对簿公堂,恐怕也难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此事让人想到了“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千元”事件。据报道,去年8月,浙江宁波的小李在超市买了一瓶4.9元的酸奶,结账后发现,酸奶保质期当晚8点28分截止,而结账时间为8点29分,即过期了1分钟,于是小李索赔1000元,但超市称,“退货可以,赔偿没有”。最终双方对簿公堂,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小李的较真,也得到了主流舆论的肯定。 总之,无论何时何地,商家都应以理服人、以事实服人,而不是气急败坏抡起大棒,没理的人往往才会选择暴力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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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不该遭店家殴打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02月21日
版次:A06
栏目:今日论衡之世相评弹
作者: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