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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民告官”案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16.1%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07月18日        版次:A05    栏目:    作者:董柳、林晔晗、邓丽华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林晔晗、邓丽华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发布2022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全省法院新收各类一审行政案件数2.57万件、同比下降6.5%,新收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41万件、同比下降7.3%,审结各类行政一审案件2.69万件、同比增长10%,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3648人次、同比增长达59.7%。

  白皮书指出,过去一年,涉乡镇政府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城建、公安等五类案件占比较大、达64.3%,而以省、市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一审案件653件、仅占一审受理数的2.5%。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取得明显成效,原告诉求通过协调、调解或判决得到支持的比率达29.5%,其中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调解结案数3592件、同比增长超10%,判决行政机关败诉4328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6.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典型案例

  

  区政府招商引资中作优惠政策承诺却事后收回

  法院:违法

  

  2007年,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江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曲江煤炭总公司风采大厦停车场配套使用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停车场使用决定》),将风采大厦交由韶关市君正拍卖行进行拍卖,该大厦后面的场地(停车场)给予竞得者无偿配套使用。某酒店公司以3700万元竞得风采大厦所有权,涉案场地(停车场)一直由其使用收益。

  2020年5月11日,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因建设文化广场的需要,要求曲江区政府将风采大厦后面的场地(停车场)使用权收回。同年6月15日,韶关市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向某酒店公司作出《清场通知》,决定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并通知其15天内清场搬离。某酒店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清场通知》。

  韶关市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韶关市中院二审认为,曲江区政府作出《停车场使用决定》,决定将涉案场地(停车场)给予风采大厦的竞得者无偿配套使用。某酒店公司在知悉曲江区政府作出的《停车场使用决定》后通过竞拍获得风采大厦所有权,也相应取得涉案场地(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权,该公司与曲江区政府之间就涉案场地(停车场)的使用问题已实际形成合同关系。如要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的实际使用权,属于解除或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形,应由曲江区政府作出处理后再依法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清场通知》。

  

  饮食店300多元的鱼生刺身菌群不合格被罚5万

  法院:处罚明显过重

  

  2021年6月,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会区市监局”)对某饮食店经营的鱼生刺身及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调查核实,该饮食店销售同批次三文鱼生和鲷鱼片共计314.2元。新会区市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饮食店已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排查整改报告》以及进货单据等材料配合执法调查活动。同年10月15日,新会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饮食店构成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及罚款5万元。该饮食店不服,诉至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法院一审认为,饮食店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诉处罚幅度明显过重,遂判决变更罚款金额为1.5万元。新会区市监局不服,提出上诉。

  江门市中院二审认为,饮食店有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进货、销售等相关凭证及材料,作为食品经营者也尽到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该饮食店在本案中实际对外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数量不多,且其对于两项检验项目超标的违法结果的产生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饮食店的涉案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在执法检查后已积极整改,属于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表现。该饮食店具有上述多项符合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新会区市监局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未能综合兼顾当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