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惠及更多人 |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徐炜伦 12月25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还提高了无房且租房自住家庭的可提取频率及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的月提取额度。同时,对比今年10月发布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新办法还调高了结清公积金贷款缴存人的可提取频率。 在广东省、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 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均可提取 《办法》是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的进一步修订。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第三条提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旧办法中只有在广州、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以及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才能提取广州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新办法放宽了缴存人用于自住住房的地域提取范围。 同时,新办法第三条还提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旧办法规定只有缴存人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情形才可以提取。 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的可提取频率, 从每年一次调到每3个月一次 新办法第九条提出,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办理按月还贷,以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顺序扣划,直至贷款结清。新办法还强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还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此规定取消了旧办法中“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的相关表述。另外,贷款结清后,由旧办法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修订为新办法“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此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还仅是“每半年提取一次”,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了结清公积金贷款缴存人的可提取频率。 同时,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新办法政策解读中提到,在按月还贷期间已经提取过一次账户余额的,不能再次提取,但剩余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共同购买住房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应这样划分: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产权人为配偶关系的,提取额度不划分比例。产权人为非配偶关系的,若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按产权份额各自计算可提取额度;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无房且租房自住每3个月可提取一次, 二孩及以上家庭月提取额度上浮40% 新办法第十三条提到,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符合“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对比旧办法,提取频率均由“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调整为“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新办法政策解读中提到,提取额度计算方式为实际月租金×实际租赁月数。旧办法曾规定“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新办法则对租赁房屋面积无限制,但月租金超过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的,超过部分不能提取。 (二)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参考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最多可以提取3个月的额度”的表述取消。新增“生育二孩及以上(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缴存人月提取额度可以上浮40%”,该上浮比例由征求意见稿的30%提高至新办法的40%。目前,广州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备案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1400元,新办法实施后,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的月提取额度是1400元×(1+40%)=1960元。 (三)租住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