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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夫妻财产状况的查询问题

来源:羊城晚报     2025年10月19日        版次:A08    栏目:大城小议    作者:李公明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并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财产权益”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因此广东省出台的《办法》是对《保障法》的具体实施。

  其实在此之前,《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可以看到,广州市、广东省先后出台的《规定》和《办法》,是把《保障法》中的“离婚诉讼期间”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权利扩展到非离婚诉讼期间。

  其次,应该关注的是,上述法规均没有提及和界定“另一方财产状况”中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区分及相应的查询权利的问题,这可能是一个在实施中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这是很明确的。问题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或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一般的说法是,若增值是由于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则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所产生的(如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等)则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为了同时保障查询权利和个人隐私权,是否应该进一步具体界定对婚前财产的查询权利的范围?

  最后想说的是,实施夫妻之间财产状况的查询权利是一种权利保障,而夫妻之间的信任、沟通和关爱才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法律、信任与个人独立及隐私之间,建立合理的、均衡的制约关系。

  (李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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