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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护航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01月29日        版次:A06    栏目:    作者:马俊军

  

  □马俊军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重点领域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实现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重要防线。《条例》共7章44条,包括总体要求,明确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必将为促进行政执法质效提升提供强大法治保障。

  

  《条例》丰富和发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理论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

  从理论层面看,《条例》的出台丰富了我国宪法中国家权力监督理论和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内容,强调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条例》的出台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贯彻到行政立法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就展开了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研究。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的学者加强对行政法前沿问题的研究,聚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开展学术研究,指导法治实践。《条例》中关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的内容等,都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的成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它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全过程,将近年来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政策要求和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从实践探索到全要素法治化规制的历史性跨越,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而行政执法监督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

  《条例》将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别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全要素维度夯实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保障,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必将促进行政执法质效的提升,从而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如《条例》第11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工作;第23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此外,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3条有关内容的衔接,充分倾听企业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作为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防止执法扰民扰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的落实有助于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行政执法工作一直备受关注。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广东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接下来,广东要以落实《条例》为契机,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质效,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

  适时启动广东地方配套制度的跟进。广东一直走在全国行政执法监督立法的前列。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广东最早的地方性法规是1997年通过、1998年施行的《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后来做了修订,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修订后更名为《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要对照《条例》,适时启动地方法规的修订。要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标准,继续完善执法标准体系,细化自由裁量基准,压缩执法随意性空间,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都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要构建省市县镇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即使是基层的镇街执法行为,也要被纳入严格的监督网络中,解决“神经末梢”监督难的问题。

  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模式创新,建立执法行为画像模型,精准识别异常执法风险点,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例如,深圳创新设置的“行政执法监督码”制度,给执法行为装上“电子眼”,执法监督主体可精准发现和纠治突出问题,企业也可通过系统提出建议、反映诉求,有效增强获得感。

  要坚持系统思维,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信访举报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此外,还应注重行政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拓宽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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