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淇 日常出行中,“开门杀”与“好意同乘”是两类极易引发法理与人情争议的交通纠纷。长期以来,因权责界定模糊、赔偿标准不明确,事故发生后常出现维权难、推诿多、善后慢等问题。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上述高发纠纷细化规则、明晰权责、统一尺度,既为基层司法裁判提供明确遵循,也为全民规范出行筑牢法治根基。(5月7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 车辆临时停靠后贸然开门,看似不经意的细微举动,实则潜藏极大安全隐患。城市路网车流交织、非机动车往来频繁,驾驶人疏于提醒、乘车人疏于观察,瞬时便可引发碰撞事故,造成不可逆的人身伤害。现实案件中,责任认定常常陷入僵局:驾驶人以合规停靠为由规避责任,乘车人忽视周边路况淡化自身过错,部分保险机构刻意拆分责任、压缩赔付额度。多方推诿之下,受害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事故善后处置往往陷入迟滞。 此次司法解释精准破题、确立底线,清晰界定各方责任范畴。明确乘车人开门引发事故,归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受害方可依法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履约。保险赔付缺口部分,由驾驶人与乘车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制度层面堵住责任规避漏洞,杜绝“无心之失”等不合理抗辩,让漠视安全的草率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约束与责任追究。 相较于对“开门杀”的刚性约束,“好意同乘”的司法解释充分兼顾法理原则与社会善意的平衡。邻里亲友无偿顺路搭载,是守望相助的朴素体现,更是涵养淳朴风气的重要载体。然而揆诸现实,善意之举常陷入两难:无偿搭载遭遇事故,驾驶人善意助人却要承担全额赔偿,难免挫伤互助积极性;一味豁免驾驶人责任,又会消解安全底线,危及搭乘者切身权益。 此次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调适,确立宽严相宜的裁判导向。针对无偿好意同乘事故,驾驶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可依法酌情减轻赔偿。同时清晰划定边界,责任减轻不等于责任免除,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不容松懈。这般制度设计,既为善意兜底、消解行善顾虑,避免助人者背负过重负担,又守住安全底线、压实驾驶责任,杜绝借善意放任违规驾驶,真正实现法理有尺度、司法有温度。 除厘清“开门杀”“好意同乘”权责外,此次司法解释还明确其他关键规则,如机动车租赁、借用场景下,使用人担全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共赔等,补齐道路交通治理的制度短板,有助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清晰的出行规则意识。 事实上,文明出行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而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必修课。驾乘人员须时刻绷紧安全之弦,恪守操作规范、留心细节风险;社会公众当认清权责边界,敬畏法规准则、珍视互助温情。以法治校准出行行为,用规则涵养文明自觉,方能持续优化道路交通环境,守护群众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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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开门杀”“好意同乘”有了司法解释,让出行权责更加明晰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05月08日
版次:A06
栏目:首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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