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5月27日《北京青年报》) 家庭本该是孩子最安全的港湾,是孩子的庇护所,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等监护人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伦理责任,也是法定义务。然而,揆诸现实,一些家庭监护理念错位、责任缺位、行为越界、防线失守,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逾越法律与道德底线,让家庭沦为孩子的“险地”“苦地”“伤心地”。最高法在“六一”儿童节之前发布这6件典型案例,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部分,具有极强的震慑、警示、教育以及裁判指引意义。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主要有:父母一方离婚后在经济上耍心机算计未成年人,不合理转移处置财产,人为降低抚养费支付能力,试图减轻或逃避抚养责任;继父母或亲生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暴力伤害和虐待,甚至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变本加厉;父母一方放任再婚配偶或同居者侵害未成年人。此外,还有母亲强迫孩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在网上贩卖。相关施害者触碰了法律红线,轻者被治安拘留、罚款,被驳回诉讼请求,被剥夺监护资格,重者因触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等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这些典型案例释放出多重法律信号。一者,监护权既是权利更包括刚性责任。监护人逃避责任或不作为,也会失去监护权、受到惩戒。二者,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不论是以管教为名施暴,抑或是出于其他理由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均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施害者应绝不姑息,严惩不贷。三者,对未成年人需构建多部门协同的综合保护机制。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是老师发现学生身上有伤后报警或向法院在学校设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引发了相关部门介入,还有一起是被侵害孩子母亲的朋友发现孩子伤情后,告知孩子生父,由生父报警。显然,来自家庭外部的“眼睛”至关重要。 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大都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者往往是年幼的孩子,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求助意识,有的甚至不明白自己正在被侵害。施暴者常常打着“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等旗号,给自己的暴力行为披上“管教”的外衣。正因如此,这类案件的内部暴露率较低,非常需要外部力量的监督介入。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对于国家机关、村(居)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更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据此,学校、医院、社区、培训机构等,都应成为提供线索的前哨。每一位老师、医生、邻居、朋友、同学,也都应成为敏锐的发现者、关键的举报者。多一双外部监督的眼睛,孩子们就多一分安全。 最高法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重申了家庭内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红线,再次告诉我们,法律不会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家务事”袖手旁观。这有助于监护人纠正“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错误观念,看清并守住自己的责任边界,规范抚养教育行为。同时,这些案例也为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标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平。
-
即时新闻
法律不会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务事”袖手旁观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05月29日
版次:A09
栏目:首席评论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