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新规发布: 回迁户可增购十平方米 增购面积与安居房同价 2018年06月01日  

  文/羊城晚报记者李晓旭

  通讯员 雷湘君

  5月31日上午,深圳市住建局解读市政府刚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据悉,《实施意见》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项目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模式、房屋征收、项目用地出让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

  A搬迁安置标准  产权调换比例最高1:1.2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称,《实施意见》以老旧住宅区项目为主要适用对象,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也可以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深圳市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确定,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同时,鉴于老旧住宅区户型面积偏小,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增购奖励,允许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

  

  B除搬迁安置房  全做人才房和保障性住房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改工作由各区政府主导,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参与。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避免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达不成补偿协议,或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难以顺利改造,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实施意见》明确在相关情形下,区级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等规定,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实施意见》还对土地出让方式及地价计收标准作出明确,棚改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并明确棚改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配套、商业配套等各类用途部分的地价计收标准。

  

  C价格标准调整  增购面积与安居房同价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称,此次深圳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实施意见》,与此前面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共作出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整。

  一方面,调整增购面积部分的价格标准。秉持让利于民,提高深圳市民获得感的原则,降低了增购面积的价格标准。《实施意见》明确在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增购面积价格按照在项目同一地块上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计收。

  另一方面,明确棚改项目专项规划审批职责分工。为了提升政策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作用,明晰项目专项规划审批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划分,《实施意见》明确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编制后,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规划的公示、公示意见处理以及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等工作。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接下来深圳市将组织各区政府,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及时总结各项目的实施经验,不断健全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深圳市棚户区改造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