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6月2日,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对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及补贴进行了调整。按照新政策,不仅提高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代缴标准,还加发了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最高加发100元。据悉,《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
年缴费档次调整为九档
根据《通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此次调整将年缴费档次由十档调整为九档,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参保人未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此外,调整后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高了政府代缴标准。此前,最低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困难群体可按每年120元缴费,各地政府按不低于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将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确定为每年180元。其中,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
据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年满65周岁每月加发50元;年满80周岁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
那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待遇享受是如何规定的?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深圳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