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翎报道:7月4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房地产企业价格备案手续。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自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通知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7月1日前已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且已受理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事项,由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继续完成该事项的审批工作。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申报调整两个类型。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申报调整。
开发企业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进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业务时进行预售项目首次销售价格申报;现房销售项目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的,需由开发企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交易和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申报。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申报即时生效。预售项目或现房现售项目,如需办理销售价格申报调整,应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调整业务,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为调整成功。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或销售价格申报调整时,每一套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各镇街最高/最低申报价格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调低申报价格的,每次调降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自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