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艺戈、通讯员林陈纯报道:近日,南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在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拍定的法拍房产生分割争议时,法官运用民法典对法拍房共有部分进行分割,成功破解产权难题,保障当事人对房产份额的权利得以实现。
据悉,涉案房产产权由被执行人阮某持有99%,其母亲戴某持有1%。原告骆某于2021年1月在拍卖平台上拍得涉案房产99%的房产份额,2021年2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涉案房产99%的房产份额强制转让给骆某。因1%的房产份额于2015年8月以来就一直登记在被告戴某名下,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房产分割及使用问题,但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骆某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诉至南山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戴某1%房产份额至原告骆某名下,并以1%份额房屋折价款支付给被告戴某。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产1%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骆某名下。经评估,涉案房产在2021年1月12日的全份额评估值为20715200元,判决原告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戴某支付涉案房产1%份额的折价款207152元。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戴某提起上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山法院法官林陈纯表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产,故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产。而原告持有涉案房产绝大部分份额,结合涉案房产的位置以及涉案房产的使用现状等,对于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由原告按照被告所占有的1%份额向其支付折价款,被告将其享有的1%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若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方法有进行协商并作出合理的约定,则按照约定方法进行分割;若无约定或共有人对约定的分割方法提出异议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提出异议一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来确定分割方法。共有人还应注意,若分割共有财产给另一方共有人造成共有物财产功能损失或减弱的,还应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