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时为员工参保 巨额医疗费谁来掏? 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职工基本医保范围内的可报销金额 2023年06月30日 王雷、陈天文、吴映华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陈天文、吴映华报道:员工入职两个月后公司才缴纳社保,社保还没生效却突发脑梗住院,产生医疗费十一万余元。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医疗费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可报销金额59081.77元。

  李某于2022年5月4日入职某模具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4日,而模具公司2022年7月才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保。2022年7月16日,李某在上班过程中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因模具公司未及时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不能通过医保报销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金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0421.85元医疗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李某住院时不符合“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社保报销医疗费。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向人社部门发函了解李某是否可以通过补缴社保费的方式报销医疗费。人社部门表示,李某此前曾参保,但在2022年5月至6月断保,2022年7月重新参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不能补缴。后经人社部门初步核算,李某的医疗费里面,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可报销金额为59081.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致职工医疗费用支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判令模具公司向李某赔偿医疗费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可报销金额59081.77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入职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使是试用期也不例外。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