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聪报道:日前,东莞市发改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意见的公告。据悉,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拟继续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
据发改部门介绍,《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57号)有效期于2024年10月22日届满。该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工作持续有序开展,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政策,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化及东莞实际情况,草拟了《修订稿》。
《修订稿》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则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东莞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等用户,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公司随水费代收,其中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折算计征,收费标准为0.64元/立方米。
记者对比《修订稿》与现行的管理办法发现,两者在内容上大致相同。对养老服务机构、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原五保户)、低保对象,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市镇(园区、街道)两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