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新规7月4日起实施 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024年07月17日 余宝珠

  

  羊城晚报记者 余宝珠

  

  东莞集体土地征收新的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4日起实施,旨在加强东莞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7月1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征地申请及实施程序等,规范各项程序和补偿相关事项。

  

  征地红线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征收前要发布预公告

  

  规定提出,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在东莞,各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应依法做好征地红线的拟定工作。此外,园区、镇街在拟定征地红线时,应主动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相关底线。

  规定明确,园区、镇街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且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此外,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情况应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确定征收后,园区、镇街要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提出,公告要张贴在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村小组公告栏。征收镇街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园区、镇街公告栏内张贴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补偿安置方案,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及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规定,协议应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情况,约定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以及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等。此外,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完成前期工作方可征收

  三个月内足额支付补偿

  

  规定强调,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园区、镇街道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与此同时,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园区、镇街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依法组织实施,并做好安抚工作。

  规定同时强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园区、镇街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补偿方面,各园区、镇街必须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落实征地社保费,缴纳相关税费。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