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助力道路交通文明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2024年07月25日 张德钢、贝奇聪

发布会现场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德钢、通讯员贝奇聪摄影报道:7月2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至2023年)》(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指南》(以下简称《索赔指南》),并就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难点疑点和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年来,因交通出行个性化需求不断增长,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尤其网约车、外卖及快递业等网约配送新业态服务的快速兴起,道路交通参与者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导致了道路交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为依法稳妥处理涉交通运输矛盾纠纷,《白皮书》梳理了2020年至2023年以来该院审理的道交案件,就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难点、创新举措等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同时发布六个典型案例,以期不断探索、创新诉源治理新思路、新方式,促进社会交通文明安全有序发展。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山第一法院积极推行“诉前调解+诉前鉴定”模式,2020年至2023年采用“诉前调”方式受理道交案件共4278件,调解成功案件共1033件,四分之一的道交案件在诉前阶段做到了实质解纷、案结事了。

  同时,该院还通过系列措施,积极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职能:一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服务质效。通过“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审、高效解纷;二是深化要素式审判。通过提炼案件的基本事实要素,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这些要素进行审理,极大提升审判效能;三是出台道路交通案件审判指引。深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外,该院精心编制并发布了《索赔指南》。该指南重点围绕“谁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谁”“损失项目有哪些”“赔偿责任怎样承担”等老百姓日常关注的四大问题,以问答的形式逐一答疑解惑,通过浅显易懂的形式让群众“看得会”“学得懂”“用得好”,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详细的维权指引。《索赔指南》的发布不仅帮助当事人理性维权,还进一步普及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典型判例

  

  免费搭乘他人车辆因事故受伤

  法院酌情判定车主担六成责任

  

  好意搭载他人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人受伤。事后,同乘人起诉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当天公布的六大道路交通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27日,梁某柱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陈某仔)行驶至中山市三乡镇某路段时,在行驶过程中后座乘客陈某仔从车上跌落,事故造成乘客陈某仔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随后,梁某柱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柱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仔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梁某柱与陈某仔系同村关系,因陈某仔案发前饮酒,故梁某柱主动提出可以顺便送陈某仔回家。现陈某仔提起诉讼,请求梁某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而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并全面分析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陈某仔喝酒后仍选择搭乘梁某柱的电动自行车且未采取佩戴安全头盔等保护措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搭乘他人车辆时也应对其自身安全尽其应尽的安全防护义务,故陈某仔从车上跌落自身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梁某柱无偿搭载陈某仔,属好意同乘,应当减轻梁某柱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梁某柱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对于倡导助人为乐、鼓励绿色出行、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好意同乘”虽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好行为,但驾驶人对同乘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因无偿而减少或免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同乘人均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驾驶人而言,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仍要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对同乘人则是谨慎选择驾驶人,充分考虑驾驶人的驾车水平和车辆安全状况,不能盲目搭便车。

  该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作为提供无偿搭乘的行为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谨慎、安全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德钢 贝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