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松炜,通讯员冷瑞雪、巫云鹏报道:消费者与4S店因代金券余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4S店拒不提交相关消费信息证据。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判处4S店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向消费者退还代金券剩余金额87600元。
2018年4月,李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总价96万余元的越野汽车。后因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经协商,李某与某4S店签订协议,约定4S店向李某赠送价值10万元的代金券,可用于购买该品牌原厂产品和服务。
2024年10月,车辆再次出现故障,李某联系4S店维修时得知该店已停止经营,对方告知其可前往该品牌其他门店使用代金券余额。李某要求核对余额,4S店声称仅剩余2万余元,李某不予认可。协商未果后,李某将4S店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该车部分维修项目属延保政策免费范畴,其本人签字确认使用代金券的消费仅有两单,代金券余额应为87600元。
诉讼期间,法院向4S店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交李某使用代金券的相关证据,但4S店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协议约定某4S店赠送价值10万元的代金券予李某,该协议生效后产生了等同于李某在某4S店预存10万元消费金额的法律后果。李某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该代金券使用情况的权利,某4S店作为经营者,理应遵循诚信原则,提供清晰、准确的消费单等并由消费者确认,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但某4S店拒不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得到李某确认,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的规定,最终法院采信李某主张认定代金券余额为87600元。考虑到该代金券可在同品牌经销商通用,具有现金价值,且4S店已停止经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退还剩余金额。
综上,法院判决4S店向李某退还代金券剩余金额87600元。
一审判决后,该4S店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