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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旧”改造空间依旧巨大 |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10月21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就《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公示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若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4种情形下,原权利主体或经批准的改造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A 历史问题不阻碍用地报批 制造业是佛山的经济命脉,“工改工”是实现制造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意见》明确送出“大礼包”:涉及拆除重建类旧厂房更新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可先行组织用地手续报批工作。用地报批材料经佛山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三个月内,申请主体将不低于50%的地上建筑物(2009年影像图上盖物的正投影面积)拆除完毕后,可申请用地批准文件。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也要求加快推进“工改工”项目的编制与审批。探索建立“工改工”项目容缺受理和信任审批改革方案,允许边推进边办理有关审核、评审事项。 B 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支持旧城镇、旧村庄整体改造。旧村庄改造项目可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一并实施改造,纳入的其他用地只能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整体连片改造时要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保障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需求。 《实施意见》也提出多项降低改造成本的举措。采取多种地价计收方式,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通过容积率奖励、补偿等方式,鼓励改造项目加大公益性用地贡献、加强历史保护等行为等。 C 改造难以推进 可寻求政府“接盘” “三旧”改造涉及多方利益,其中拆迁环节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实施意见》也提出多项创新性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若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4类情形下,原权利主体或经批准的改造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实施意见》还提出,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市场主体已征得规定比例的权利人同意,但项目仍难以推进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 本版制图/黄文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