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曹月,通讯员陈玉珊、叶晓玲报道:10月13日,记者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顺德一市民马某酒后由其朋友代为驾驶小车,当到达小区门口后,马某却自行驾车进入小区,在停车时与另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酿成事故。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马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随着人们安全驾驶意识日益增强,酒后找“代驾”已成为常态。或出于保护住址信息等考虑,车主心存侥幸,让“代驾”服务止于小区门前或者住所附近,结果在家门口酿出酒驾事故。记者了解到,2021年1月25日23时许,马某饮酒后由朋友驾驶其小型轿车将其搭载至顺德区某大型住宅小区门口后,自行接替驾驶入内,停车时与一辆已经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为何酒后的马某由朋友代驾至小区门口后又决定自行驾驶?原来,马某想着进入封闭性小区,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便有了侥幸心理,不料发生了碰撞事故。 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本案的关键在于,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要对道路“公共性”作出客观准确的理解。 公诉人认为,涉案的小区内设有学校、超市、饭店,住户超过6000户,日均车流量超过10000辆,社会车辆只要登记核实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故马某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7月14日,顺德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马某提起公诉。顺德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两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马某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以为家门前的一小段路不属于“道路”又当上司机,要收起酒后驾驶的侥幸心理,坚守住安全到家的最后几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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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入小区发生碰撞 司机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10月14日
版次:F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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