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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个城市管理细节进行规定,佛山城市容貌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

强化市树市花白兰应用 营造佛山特色景观风貌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4月15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张闻

     城市绿化要营造适合佛山市地域文化特色的植物景观风貌 禅城区委宣传办供图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人行道铺设率要达100%;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城市绿化要以乡土树种、常绿遮阴树种为主……14日,《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正向公众征求意见,《标准》对城市绿化、城市垃圾、户外广告等多方面城市管理细节进行了规定。

  

  具有历史价值建筑不得擅自改动

  

  《标准》提出,人行道铺设率要达100%,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在建筑物外立面上,《标准》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此外,临街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在园林绿化上,城市绿化要以乡土树种、常绿遮阴树种为主,强化市树市花白兰的应用,通过科学规划和植物合理搭配,营造适合佛山市地域文化特色的植物景观风貌。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应空置

  

  户外广告牌设置对公共安全和城市景观有着重要影响。《标准》提出,建(构)筑物以及居民楼的楼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标识。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招牌及标识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功能;广告、招牌及标识设置不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及建筑物外观的主要装饰结构。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广场、绿地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标准》还提出,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应空置。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施,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此外,未经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绿地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充气物、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城市灯饰应避免强光线射入居室

  

  在城市照明方面,《标准》提出,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要求达到95%以上,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休息。

  城市灯饰应充分反映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体的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坏损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和维修,并注意城市灯饰的清洗,保持灯饰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灯饰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容易产生眩光的地方,应采用控光灯具。

  此外,《标准》在居民区业态上也作出具体规定。居住区不得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噪音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机动车清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餐饮、歌舞厅等油烟、噪音、废气污染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