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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印发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须经“双过半”通过,股东预分红不超上年度70%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5月11日        版次:DA09    栏目:    作者:秦小辉

  羊城晚报讯 记者秦小辉报道:记者5月10日从东莞市政府官网获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办法》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决策程序、财会人员配备、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以及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等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召开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


  股东大会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东莞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具体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制定、修改组织章程;选举、罢免股东代表;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投资、借款、担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

  根据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而股东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的事项包括: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等,以及表决通过大额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等。


  应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


  《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或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农村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

  《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条件成熟的由镇(街道)委派会计主管。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镇(街道)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


  可根据需要扩股,严禁借款分红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问题备受关注。《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可分配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并根据章程规定,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称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或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办法》还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当期收益增长且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可分配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审查通过,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上年度分红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