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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

男子发视频称加油站卖假汽油 
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6月16日        版次:DA09    栏目:    作者:王雷、钟紫薇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钟紫薇报道:只因加油后汽车发生故障,维修店员工随口说了一句油品问题,东莞清溪一男子就在短视频平台连发两条视频,“指名道姓”某加油站卖假汽油,引起网友围观,后惹上了官司。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在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对加油站作否定评价,已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判决其在短视频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加油站公证费、律师费等16000余元。

  

  男子发视频吐槽油品质量惹官司

  

  “曝光东莞某加油站无良商家卖95#假汽油导致发动机故障!”2022年1月15日、16日,翟某在短视频平台接连发布两条视频,声称东莞某加油站卖假汽油导致他的汽车发动机故障,还在评论区中留言“各位朋友和老铁感恩你们帮我顶上去,让无良商家永久关门,万分感谢!”并多次回复“有图有真相,明天媒体会到访”“确实便宜,但是油品真的有问题”等。视频发布后,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其中一个视频转发841次,点赞2328次。

  该加油站老板发现后,向短视频平台投诉,虽然三天内平台就将视频下架,但他认为视频已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加油站的商业信誉遭到诋毁,营业额也下降了不少,于是将翟某及短视频平台的运营主体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翟某发布道歉声明,并和北京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其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及损失共计66840元。

  庭审时,翟某承认自己确实发了视频,但表示作为消费者,具有对所购商品发表评价的权利,自己只是在阐述事实。他在事发前几天曾到该加油站加油,第二天启动车辆就显示故障,汽车维修店员工告诉他可能是汽油品质的问题,但翟某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加油站当庭反驳称其所用汽油并无品质问题,并提交相应的购销合同、分析报告等进行佐证。

  

  法院判定男子构成名誉权侵害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人翟某作为商品购买者虽有评价商品的权利,但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翟某仅凭汽车维修店员工的一句话,便在网络平台对加油站给出明确具体的否定评价,该评价具有随意性且缺乏事实支撑,还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点赞与关注,对加油站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翟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声明,向该加油站赔礼道歉,并将声明内容持续保留七日。至于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两视频其中一个发布后点赞及转发次数较少,另一个三天内已下架,影响范围较有限,且加油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故没有支持该部分金额,但判令翟某须赔偿加油站公证费1840元、律师费15000元等费用。

  对于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北京科技公司作为该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了专门的侵权服务指引、投诉渠道等,翟某发布案涉内容,平台客观上无法事先核查是否存在侵权,在接到加油站的投诉后,其经核查已及时对视频予以下架处理,应受“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因此,平台已尽到了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管理者的事先提示义务和管理责任,对案涉侵权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翟某上诉。日前,东莞中院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发言要谨慎 侵犯他人权益需担责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社交软件的普及,使人们能更加便捷地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但在享受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理性客观地讨论和表达观点。若不当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